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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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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神壇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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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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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神壇,指供奉神祇,供公眾膜拜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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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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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神壇一次,並造冊函報本府。如有異動時亦同。訪查事項如下(如附表一):
(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祇。
(四)祭典(法會)日期。
(五)活動項目。
(六)坐落地段、地號、地址及不動產(建物、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七)成員人數。
(八)設置神將團情形(八家將、大鼓陣、武轎班、醒獅隊、金龍陣等)及參與人數。
(九)成立年、月、日。
(十)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
(十一) 經費來源
(十二) 支出情形
(十三) 帳目公告情形
(十四) 訪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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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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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視需要邀請轄內神壇負責人舉行研習會或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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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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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宗教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所屬宗教團體之規範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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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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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膜拜儀式及活動應公開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託神意詐取財物,供奉淫神邪祀,妖言惑眾或其他犯罪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供給藥物。
(三)無合格醫師執業資格者從事醫療行為。
(四)連續使用擴音設備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五)製造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六)未經許可佔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
(七)燃燒紙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影響附近居民。
(八)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九)行為不檢有妨害風化風俗或性自主行為。
(十)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
(十一) 吸收容留在校學生或中輟生從事不法犯行。
(十二) 於學校上課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但報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 違反稅法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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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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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本府主管單位為民政處,協辦單位(機關)為本府都發處、教育處、社會處、地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稅務局及區公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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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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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區公所辦理訪查必要時會同轄區員警查訪並填報神壇違規行為訪查表(如附表二)傳真、函報本府民政處依各違規事項分工表(如附表三),分別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法令處理,必要時由民政處邀集各相關單位(機關)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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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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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之供奉神祇、膜拜儀式及活動事項,應懸掛於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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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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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財產收支情形,應按年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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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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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應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教化事業,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予以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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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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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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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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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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